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2民终第4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文化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秀玲(系***之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43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应当追加相关责任人参加诉讼,查明本案漏水的原因,认定具体侵权责任人,并根据侵权责任人对损失的过错程度认定责任比例,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432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2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张晓彤
代理审判员 曹 静
代理审判员 苏美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穆 艺
速 录 员 宋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