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2974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功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0325454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道三纬路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033214X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专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功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天津功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案号(2022)津0116执保1780号,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48315.89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48315.89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姬 凯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