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3-22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滨汉执字第30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滨汉民初字第57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一款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的房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建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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