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滨汉执字第30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3)滨汉民初字第5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汉沽审判区(2013)滨汉民初字第5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建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