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3-14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民初40375号
原告:***,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文化街**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峰,职务: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苗培培,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朋林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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