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17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3民终2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文化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丁江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培培,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莹,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涛(系原告之夫),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开区欣苑路欣苑大厦游泳馆二楼。
法定代表人:范永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文峥,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40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房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一审的全部诉请;2.一、二审诉讼费均由**、华升物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仅对涉诉房屋管道堵塞返水所造成的损失予以鉴定,而并未对管道堵塞原因进行鉴定,且**未提供证据证明系管道变形造成的堵塞,一审法院在只有果没有因的情况下判决由天房公司承担全部损失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涉诉房屋楼盘的大部分业主已于2016年入住,自入住后两年多时间内未发生一次管道堵塞情况。管道堵塞是在**将涉诉房屋装修后发生的,一审判决仅依据**单方叙述便认定管道内存在水泥块并造成管道堵塞,缺乏证据予以证明,且即便管道内存在水泥块,也不能证明系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可能性最大的是由**装修房屋施工造成的。
**辩称,不是水管导致堵塞,验房的时候没有对管道进行检验,当时条件不允许就没有再验,水管有变形,也不是水泥块导致的,变形是管径变小,不是堵塞,日积月累导致此情况。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升物业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天房公司、华升物业赔偿**因污水管道返水造成的室内财产损失(包含地板、地砖、门、家具、墙面等)共计43,493元;2.判令天房公司、华升物业赔偿**因房屋维修耽误入住期间的租房费、物业费、采暖费、停车费等损失共计10,000元;3.鉴定费用3,500元由天房公司、华升物业承担;4.诉讼费由天房公司、华升物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7日,**与天房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由天房公司开发的坐落于滨海新区汉沽一经路以西,六纬路以北美域澜苑×××号的房屋。华升物业系该房屋的物业服务公司。2017年11月21日,天房公司向**交付房屋。据业主入住验房交接单记载,天房公司交付房屋时,对房屋卫生间排水管道系统排水是否通畅未进行测试。2018年10月5日,华升物业工作人员巡楼时发现**房屋出现向外溢水情况,遂通知**,进入房间后发现从厕所坐便及地漏向外溢水。后华升物业工作人员采取关闭阀门、打开污水井疏通排水管道、刨开污水井旁泥土等措施。刨开污水井旁泥土后,发现排水管道变形;打开污水井,疏通排水过程中,发现排水管中有水泥块,将水泥块取出后排水恢复畅通。诉讼过程中,经**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对房屋室内因泡水遭受损坏的经济损失进行价格评估。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国宏信(津)(价)字2019第181号价格评估报告,评估案涉房屋装饰装修受损预算造价为43,493元。
一审法院认为,天房公司向**交付房屋时,没有对卫生间排水管道是否通畅进行测试,其行为存在过错。后**房屋因排水管道被水泥块堵塞等原因,造成厕所地漏、坐便返冒生活污水,进而遭受经济损失。**所受损失与天房公司的过错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天房公司应对**所受损失予以赔偿。天房公司虽辩称堵塞排水管道的水泥块是因**装修所致,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对天房公司该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华升物业发现**房屋溢水后,及时通知**并采取了抢修措施,尽到了管理义务,故**要求华升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损失数额,认定如下:**主张室内财产损失,经评估**房屋室内遭受损坏的经济损失价格为43,493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主张租房费、物业费、采暖费、停车费等各项损失,考虑到因修复受损房屋会影响到**的居住使用,一审法院酌定租房费、物业费、采暖费、停车费各项损失数额合计2,000元;**主张鉴定费3,500元,因该费用系确定**实际损失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上述损失合计48,993元,天房公司应予赔偿。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8,993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4元,由原告**负担172元,由被告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52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争议焦点是:天房公司是否应当对**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本案中,**所有的房屋卫生间地漏、坐便器返污水,遭受财产损失,而天房公司在向**交付房屋时未对卫生间排水管道系统排水是否通畅进行测试,故由此产生的堵、漏、冒、泡等情形,应当由天房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天房公司辩称管道堵塞原因不清不能归责于天房公司,但保证交付房屋卫生间排水管道畅通是天房公司的义务,至于造成堵塞的原因如何,并不影响其向**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天房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第三人导致管道堵塞,可另行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据此,本院对天房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天房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4元,由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卢 伟
审判员 何日升
审判员 郭小峦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飞凡
书记员周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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