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23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40067号
原告:**,女,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涛(系原告之夫),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文化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培培,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开区欣苑路欣苑大厦游泳馆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威,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泽中
审 判 员  王岩林
人民陪审员  赵恩敏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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