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24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49317号
原告:**,女,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文化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培培,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泽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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