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1-23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民申14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文化街**。
法定代表人:丁江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莹,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开区欣苑路欣苑大厦游泳馆**/div>
法定代表人:范永东,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房海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3民终2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房海滨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显属错误。在房屋交付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而在装修过程中必然使用排水管,在装修后发生堵塞。在**自己装修过程中使用不当,造成堵塞的可能性很大。(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查明侵权人、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因果关系,一、二审判决并未查明。综上,天房海滨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的房屋卫生间地漏、坐便器返污水造成损失,经一审审理查明,天房海滨公司在交付房屋时,并未对卫生间排水管道系统排水是否通畅进行测试。天房海滨公司关于在**自己装修过程中使用不当,造成堵塞的可能性很大的主张,在一、二审及再审审查阶段,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判决判令由排水管不通畅等产生损失由天房海滨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并无不当。
综上,天房海滨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静         波
审判员 齐子良审判员王双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阳
书记员边学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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