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5财保162号
申请人:湖南联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披塘村一力实业有限公司办公楼2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557604303G。
法定代表人:姜俊清。
被申请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349号君泰大厦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07209289G。
法定代表人:苏义。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7月27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2年7月27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申请人:湖南锦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造化塘2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QAWGG21。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李云焕。
申请人湖南联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锦仁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0万元财产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联博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锦仁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联博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 旭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邝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