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5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锦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造化塘28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联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披塘村一力实业有限公司办公楼208房。
法定代表人:姜俊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349号君泰大厦701。
法定代表人:苏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焕,男,汉族,1973年7月27日出生,住长沙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晓晶,女,汉族,1982年7月27日出生,住长沙市。
上诉人湖南锦仁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联博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焕、黄晓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5民初7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锦仁建筑有限公司在接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于指定的时间内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锦仁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盛知霜审判员赵康宁审判员曾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