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执行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0-22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4536号
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602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袁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格,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亿能,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349号君泰大厦701。
法定代表人:苏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锦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造化塘28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树林,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锦仁建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锦仁建筑有限公司1007500元的等额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为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锦仁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75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昊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甘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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