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执10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锦仁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焕。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锦仁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愿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181执10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建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