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执350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锦仁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湖南锦仁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81民初10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7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2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锦仁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4243元(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志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