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联博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湖南锦仁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25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5财保162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联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披塘村一力实业有限公司办公楼2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557604303G。
法定代表人:姜俊清。
被申请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349号君泰大厦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07209289G。
法定代表人:苏义。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7月27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2年7月27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申请人:湖南锦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造化塘2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QAWGG2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联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锦仁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20)湘0105财保162号民事裁定,已经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锦仁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湖南联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银行账户中570万元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联博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中570万元采取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中570万元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旭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邝艳芳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