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果 和 期 限 通 知 书
(2020)湘0105执保955号
申请人湖南联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锦仁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0万元财产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本院依据(2020)湘0105财保162号民事裁定,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实施,并已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本院已将保全期限届满日及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具体保全情况详见本院(2020)湘0105执保955号执保案卷。
如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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