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湖南锦仁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2-14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81民初10332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代理人石先智、曹**刚,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代理人童姜,北京市万商天勤(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礼,北京市万商天勤(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锦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造化塘28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锦仁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仁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石先智、曹**刚,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童姜、杨礼,锦仁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刚,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童姜、杨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锦仁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劳务费11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从2020年4月1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9月2日为104133.33元);以上两项合计为:1204133.33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锦仁建筑公司承包“浏阳恒大华府”四期项目一标段主体及地下室工程的劳务分包作业,原告负责组织施工且支付了该工程质保金100万元,被告**出具了收条。因被告要求原告提前退场,原告与二被告就劳务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贰佰贰拾万元(¥2200000元)作为在此项目的全部经济补偿…”,但被告在支付110万元后就不再支付剩余的110万元,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被告在和解协议上签字是职务行为,非个人行为,应该由公司承担责任;2、质保金并非原告缴纳,而是由工程的其他负责人陈某缴纳,2019年5月,本人将涉诉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李传军,李传军缴纳20万元保证金后退场,将陈某介绍入场,陈某、张亮、王正连、罗尚平四人共同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占股比例分别为陈某20%、张亮20%、罗尚平10%、王正连50%;2019年5月底,陈某、罗尚平作为代表,与被告成立的湖南焕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涉诉工程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之后原告经人介绍受让了王正连50%的股份,其中20万元陈某直接支付给李传军,另外80万元由陈某直接支付给被告;3、剩余工程款应当支付给陈某、张亮、罗尚平,原告无权主张,2020年4月,被告与陈某、张亮、罗尚平、原告决定停止合作,商议的结果是锦仁建筑公司向4人支付220万元工程款,4人负责工程的退场事宜。同年4月13日,原告在未告知其他三人的情况下私自找到被告谎称代表其他三人签署《和解协议》;但签字之后被告得知其他三股东不知情,故锦仁建筑公司未盖章,并且其他三股东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按照原告等的股份约定,被告锦仁建筑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110万元,向陈某支付44万元,向张亮支付44万元,向罗尚平支付22万元,现锦仁建筑公司已经支付原告相应款项,原告无权主张剩余的款项。
被告锦仁建筑公司辩称,与**的答辩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锦仁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被告**。被告锦仁建筑公司承包“浏阳恒大华府”四期项目一标段主体及地下室工程的劳务分包作业。2019年5月,涉案工程的前承包方湖南焕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5月31日成立,2019年12月31日注销)将涉诉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李传军,李传军在缴纳20万元保证金后退场,将陈某介绍入场,由陈某、张亮、王正连、罗尚平四人共同承包涉案工程的劳务作业,占股比例为陈某20%、张亮20%、罗尚平10%、王正连50%。2019年8月17日,以陈某、罗尚平为代表与湖南焕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湖南浏阳恒大华府四期7#、8#、9#栋项目劳务清包合同》解除协议,**作为湖南焕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代表人在解除协议上签字。2019年8月17日,王正连退出共同承包,名下的50%股份转为原告***持有。2020年4月,被告与陈某、张亮、罗尚平、原告决定停止合作。2020年4月13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锦仁建筑公司(打印)**(手写)作为甲方签订《和解协议》,主要约定:“鉴于甲方承包‘浏阳恒大华府’四期项目一标段主体及地下室工程的劳务分包作业…甲方向乙方支付220万元作为乙方在此项目的全部经济补偿,该部分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本项目应得的全部工程利润、成本、费用、奖励、损失赔偿等全部收入和费用…2020年4月23日前,支付乙方120万元,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乙方100万元…乙方承诺按照甲方要求在本协议签订后5天(付款之前)之内配合甲方完成相关事务的退场交接…乙方此前共支付甲方保证金100万元,同时乙方从架子班组处收取保证金10万元,从木工班组收取保证金478000元,从钢筋班组收取保证金20万元,从泥工班组收取保证金20万元,共计保证金1028000元。经相关班组同意由甲方代为进行保证金的收取和转付,即甲方收取的乙方的保证金不再直接退还乙方,转为相关班组应缴纳给甲方的保证金,由甲方在项目完工后按照协议直接付给相关班组。六、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照此协议进行支付资金数额,甲方自愿承担所欠资金每月2%的利息,且超过二个月后愿意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的义务,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外,还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尚未付清的款项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付款项”。协议落款处有***的签名,锦仁建筑公司(打印)**的签名,未加盖公章。锦仁建筑公司在支付了110万元后,未再付款,形成本诉。庭审中,原告自愿将利息自2020年7月1日开始计算。被告认为每月2%的利息约定过高。陈某出庭作证陈述其不知签订《和解协议》的事情,认可要钱由***负责,***向其和张亮出具了欠条,保证其最低拿到欠条上的款项,并陈述《和解协议》中220万是***的意思,不是全体共同承包人的意思。张亮陈述共同承包人一致认可220万,但不知签订《和解协议》的事情,知道被告付款后其找到**,要求不付款;亦认可***出具了欠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被告签订的《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按照《和解协议》中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220万元,被告支付了110万元,尚欠110万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110万元,予以支持,共同承包人之间的争议可另行解决,相应对被告称原告无权主张权利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约定,被告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款项,故原告要求自2020年7月1日开始计算违约金,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以11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被告认为利息约定过高,考虑原告的共同承包人对付款有异议,原告非故意违约,本院确定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关于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诉请,首先,双方约定:“鉴于甲方承包‘浏阳恒大华府’四期项目一标段主体及地下室工程的劳务分包作业”,可知甲方应该是有劳务分包作业资质的锦仁建筑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其二,被告锦仁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可以代表锦仁建筑公司,未超出其职务范围,而且一个签字行为不宜认定双重责任;其三,实际上履行了部分支付义务的也是锦仁建筑公司;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锦仁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支付11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110万元为基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上浮5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637元,保全费5000元,由湖南锦仁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敢德
人民陪审员  张贤文
人民陪审员  占昌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文 兰
书 记 员  邱有根
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