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4民初1330号
原告***,男,199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
被告***天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陆家社区陆家营村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元(原告已预交32元),依法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