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23民初620号
原告:**,男,198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嵩明县。
被告:***天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昆明市西山区陆家社区陆家营村61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任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赛昂经贸有限公司。住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羊肠新村48幢5号。
法定代表人:段顺,任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天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云南赛昂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交纳6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瑞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黎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