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1财保29号
申请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MHY362,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天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一威,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74DP27,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陆家社区陆家营村**/div>
法定代表人:李林。
申请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昆明翠湖支行开立的4710××××6397账户内的存款80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昆明翠湖支行开立的4710××××6397账户内的存款80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
本案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昕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陈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