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天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3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427民初1065号
原告:**,男,1965年4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新平县人,住新平县。
被告:***天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陆家社区陆家营村61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经理。
被告:**,男,1994年6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愿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天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8元,减半交纳24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易永辉
人民陪审员  周荣清
人民陪审员  杨绍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白正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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