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6058号
原告:****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MHY362。
法定代表人:张天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一威,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天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陆家社区陆家营村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74DP27。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以确定不缴纳受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确定不缴纳受理费,应承担按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李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景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