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0584号之一
原告:****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天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一威,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5039元,减半收取751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19.5元,由原告****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葛建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郑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