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427民初1074号
原告:***,男,1976年7月4日生,哈尼族,住普洱市墨江县。
被告:***天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陆家社区陆家营村61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经理。
被告:**,男,1994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昭通市镇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需要找到二被告后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天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2元,减半交纳10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国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