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云南赛昂经贸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24民初412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迪佳,广西胜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赛昂经贸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羊肠新村48幢5号,现住所地不明。

法定代表人:段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劲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继臣,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怡,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段顺,男,199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现住址不明。

被告云南鹏天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陆家社区陆家营村61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云南赛昂经贸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段顺、云南鹏天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53元,保全费36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 倩

人民陪审员  岑华苏

人民陪审员  黄瑞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谭妮被

书 记 员  周 璇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