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24民初412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迪佳,广西胜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赛昂经贸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羊肠新村48幢5号,现住所地不明。
法定代表人:段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劲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继臣,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怡,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段顺,男,199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现住址不明。
被告云南鹏天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陆家社区陆家营村61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云南赛昂经贸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段顺、云南鹏天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53元,保全费36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 倩
人民陪审员 岑华苏
人民陪审员 黄瑞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谭妮被
书 记 员 周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