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畅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13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26100号之二
原告:北京君畅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
被告: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淄博市。
原告北京君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君畅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君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俞亚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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