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上海趣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16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民初13422号
原告: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9号6层西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06619789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锦朝,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1212号410室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84290439R。
法定代表人:何志勇。
被告:上海趣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坤路1号第2幢335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TKF1X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部化工区昌国东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6569754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淄博联创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东部化工区昌国东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BLNP1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上海趣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联创聚氨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248.66元,减半收取计129624.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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