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执保1356号
申请人: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9号6层西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06619789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锦朝,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1212号410室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84290439R。
法定代表人:何志勇。
被申请人:上海趣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坤路1号第2幢335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TKF1X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部化工区昌国东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6569754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淄博联创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东部化工区昌国东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BLNP1H。
法定代表人:***。
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上海趣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联创聚氨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上海趣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联创聚氨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489733.5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共同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上海趣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联创聚氨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489733.5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