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103行初244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委托代理人***,***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住所地济南市经七路86号。法定代表人***,局长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第三人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诉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第三人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案.
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尚未交纳,不再收取。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