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新合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执行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4-19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执保999号
申请人: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9号6层西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06619789J。
法定代表人:栾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锦朝,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新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T3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08855623X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新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工业园区青安路958号2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71188606U。
法定代表人:何志勇。
被申请人:上海趣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坤路1号第2幢335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TKF1X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部化工区昌国东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6569754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合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新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趣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合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新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趣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481012.1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它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共同出具了编号为PZDM202044030000000206《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合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新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趣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481012.1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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