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1565号
原告: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西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06619789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84290439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趣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坤路**第****用代码91310114MA1GTKF1X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部化工区昌国东路**913700007465697547。
法定代表人:***,联席总裁。
原告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上海趣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139.78元,减半收取计187069.89元,由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