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32民初2535号
原告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国农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市新津县工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 健
法官助理 何 煜
书 记 员 邓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