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3执保151号
申请人: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沙河村麻芫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现该裁定书所需保全的财产已保全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