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深艺景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08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民申13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沙河村麻芫岭。
法定代表人:周嘉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瑞平,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四平,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深艺景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桃园综合大楼(827)****。
法定代表人:杨玉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学文,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龙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邻村南洋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陈大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爽顺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水田村******>
法定代表人:昝振礼,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匠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一甲海边新村****
法定代表人:黄西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深艺景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艺公司)、袁学文、深圳市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达公司)、深圳市爽顺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爽顺公司)、深圳市匠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匠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7民终1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嘉通公司申请再审称,1.袁学文在一审时已自认其系借用鹏达公司资质承揽了案涉工程,一、二审判决认定鹏达公司与袁学文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一、二审判决忽视鹏达公司与深艺公司签订《零星采购合同》之前已经存在的《赣州宝能太古城大区园林景观工程园建补充协议(架空层基础施工)》,仅依据鹏达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嘉通公司支付的混凝土款早于《零星采购合同》的签订时间,而否定鹏达公司该笔转账款与嘉通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一、二审判决对该基本事实的认定明显缺乏证据。3.一审法院对宝能城负责人调查笔录也证实袁学文的工作系深艺公司项目负责人安排的,一、二审判决认定深艺公司与袁学文之间不构成表见代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中止二审判决的执行,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深艺公司、袁学文、爽顺公司、鹏达公司、匠人公司向嘉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货款576744.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深艺公司、袁学文、爽顺公司、鹏达公司、匠人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在二审庭审中嘉通公司明确陈述“到2017年3月20日结算的时候,我们才知道是深艺公司承建的该工程”,可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嘉通公司都不知道涉案工程系深艺公司承建,且在结算时袁学文亦是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本案不存在表见代理的问题。另,结合袁学文并非鹏达公司与深艺公司签订的《赣州宝能太古城大区园林景观工程园建补充协议一(架空层基础施工)》《零星采购合同》的合同当事人的情况,仅凭鹏达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嘉通公司支付5万混凝土款及袁学文自认其借用鹏达公司资质承揽案涉工程,不足以证明鹏达公司与袁学文之间就案涉混凝土采购事宜存在委托关系。故一、二审未判决深艺公司、鹏达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嘉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龚雪林
审判员  刘晓雯
审判员  江都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鹏
书记员邓嘉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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