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702民初3418号之二
申请人: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沙河村麻芫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0876410J。
法定代表人:周嘉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深圳市深艺景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桃园综合大楼(827)五楼50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98961J。
被申请人:袁学文,男,1967年1月11日生,住四川省井研县。
申请人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深艺景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袁学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赣0702民初34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深艺景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后深圳市深艺景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作出(2017)赣0702民初34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变更冻结深圳市深艺景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44×××38账户的存款750000元。2019年4月11日,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继续冻结该账户的银行存款7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深艺景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44×××38账户的银行存款7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慧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冷娇
书记员 温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