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财保40号
申请人: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沙河村麻芫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90万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6030217046020220001××××)为申请人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担保。2022年6月28日,汕头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9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易 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