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02民初2004号
原告:深圳市深艺景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桃园综合大楼(82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98961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6月13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深圳市龙华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沙河村麻芜岭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0876410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深艺景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深艺景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2017)赣0702民初3418号案件中申请保全错误为由,要求被告承担因保全错误产生的侵权责任。但(2017)赣0702民初3418号案件经本院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已经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结。故无法查明被告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2017)赣0702民初3418号中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依照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深艺景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8元,退回原告深圳市深艺景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