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艺景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03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702民初3418号
申请人: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沙河村麻芫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0876410J。
法定代表人:周嘉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深圳市深艺景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桃园综合大楼(827)*楼****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98961J。
被申请人:袁学文,男,1967年1月11日生,住四川省井研县。
申请人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深艺景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袁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9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以其所有的赣B×××××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深艺景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袁学文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赣B×××××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 慧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韩道辉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