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华腾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03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923执894号
申请执行人:玉林华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合浦县党江镇新阳村委会第一队**。
法人代表:莫则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玉林华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0923民初19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人支付333717元及利息、执行费529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单位,除已经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钟一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