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923民初1920号
原告玉林华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龙潭产业园龙腾路与南北一号路交叉口东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061730058M。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被告***,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原告玉林华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玉林华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林华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6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振豪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卢全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