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28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5334号之一
原告: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章学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亚军。
原告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 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彩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