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2财保215号
申请人:卢柏明,男,汉族,1960年6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长兴县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章学林,男,汉族,1960年1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申请人: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章学林。
申请人卢柏明诉被申请人章学林、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章学林、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章学林、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卢柏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淑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