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28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533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章学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亚军。
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沪0151民初533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55435.1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拟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797元,由申请人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 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彩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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