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22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章学林,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成,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岳明,男,195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学林,男,196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诞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温玉花,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章成、章岳明、章学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诞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7民初17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章成、章岳明、章学林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章成、章岳明、章学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盛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