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224执606号
申请执行人:仁化县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化县丹霞街道岭田村委会大岭村杉树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仁化县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化县建设路雅苑新城E3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申请执行人仁化县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仁化县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224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仁化县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仁化县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82802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1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冻结。
2、**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广东省××市××大道中××槐花××房、××槐花××、××槐花××夹层××、××、××、××号柴房,申请执行人要求查封但暂不处置。本院已委托南雄市人民法院查封了上述房产、车库及柴房。
三、申请执行人通过财产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仁化县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仁化县城××号××号(共十三处车库)、A幢801号房、A幢904号房。申请执行人提出,待仁化县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房产及***工验收后,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执行处置已查封的上述仁化县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及车库,如果仁化县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不够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关于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仁化县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车库尚未竣工验收,本院暂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待被执行人仁化县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车库尚未竣工验收后再进行处置,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该案短期内难以执结,需等仁化县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工验收后才能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224执6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仁化县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仁化县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