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24民初1006号之二
原告:仁化县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化县**************坑。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仁化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勃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化县*******晖景一品城C区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仁化县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勃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仁化县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9元,由原告仁化县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