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县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对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7-16
仁化县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对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1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韶仁法立保字第5号
申请人:仁化县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化县丹霞街道办岭田村委会大岭村杉树坑。
法定代表人:肖培旋。
被申请人: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3号华健大厦A栋17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仁化县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万元。申请人仁化县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四台搅拌车(车牌号码:粤FQ0500、粤FQ0511、粤FQ0513、粤FQ0518)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173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仁化县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四台搅拌车(车牌号码:粤FQ0500、粤FQ0511、粤FQ0513、粤FQ0518)。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骆勇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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