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24民初1008号之一
原告:仁化县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仁化县************衫树坑。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化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勃诚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仁化县***********晖景园商贸城首层6号。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仁化县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勃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仁化县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以庭外与被告广东省勃诚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仁化县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以庭外与被告广东省勃诚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其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仁化县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省勃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2元,由原告仁化县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谢 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