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13民初4097号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世纪兴辰香烟店,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青光村幸福里。
经营者王玉旗。
委托代理人张圣,天津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达,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天津市锦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青光村东围堤道13号。
法定代表人金艳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北辰区世纪兴辰香烟店与被告鲁达、天津市锦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北辰区世纪兴辰香烟店撤回对被告鲁达、天津市锦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负。
代理审判员 卢立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涂睿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