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锦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执行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2-13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津0113执恢11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锦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红光农场内。
法定代表人:金艳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宝山,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锦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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